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江西省贛鄱慈善獎評選表彰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西省贛鄱慈善獎評選表彰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發展慈善事業,弘揚慈善文化,鼓勵、引導更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慈善事業,促進社會進步,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中辦發〔2010〕33號)、《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贛辦發〔2014〕10號)和《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建立和完善慈善表彰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民發〔2015〕138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贛鄱慈善獎”由省政府主辦,省民政廳承辦,每3年評選一次,旨在表彰在全省扶老助殘、救孤恤幼、災害救助、扶貧濟困、醫療救助、教育救助等公益慈善領域作出突出貢獻、影響廣泛的個人、企業(單位)和項目。
第三條 “贛鄱慈善獎”具體獎項每屆共表彰60個名額,具體包括:
“最具愛心慈善楷?!?0個,旨在表彰在扶老助殘、救孤恤幼、扶貧濟困、助學助醫、志愿服務、抗災救災等公益慈善領域作出突出貢獻、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個人。該獎項不以捐贈款物情況為主要依據,而以慈善行為和事跡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為主。
“最具影響力慈善項目”20個,旨在表彰慈善效果顯著,社會影響大、受助群體反響良好、運作規范、具有創新性和發展性、對推動公益慈善事業發展具有重大示范和推廣價值的慈善項目。該獎項綜合考慮項目的實施時間、資金規模、慈善效益、社會影響及其示范性和推廣性。
“最具愛心捐贈企業(單位)”10個,旨在表彰支持和積極參與慈善事業,自愿捐款捐物及為社會提供慈善服務,推動慈善事業發展的企業或單位。該獎項主要依據企業年度捐贈款物數額,參考企業參與慈善活動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依法經營情況,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員工參與慈善情況等。
“最具愛心捐贈個人”10個,旨在表彰長期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自愿捐款捐物及為社會提供志愿服務的個人。主要依據個人年度捐贈款物數額,參考個人參與慈善事業年限、社會評價、捐贈方式創新等情況。
“優秀慈善工作者”10個,旨在表彰長期從事慈善組織工作、慈善資源募集、慈善文化傳播或慈善理論研究,事跡突出、成效顯著、影響深遠的個人或團隊。
每名候選對象可連續參選,但每屆只能參加一類獎項的評選。
第四條 每屆“贛鄱慈善獎”評選表彰活動啟動前,省民政廳于評選當年1月底前,將評選表彰實施方案報省評比達標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省評比達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省民政廳將審核后的實施方案報省政府審定實施。
省民政廳應于評選當年3月底前,將省政府審定的評選表彰實施方案向社會公布。
評選表彰實施方案應包括評選時間、評選范圍、表彰名額、評選條件、評選程序、表彰形式、獎勵辦法等內容。
第五條 每屆“贛鄱慈善獎”評選表彰活動成立評選表彰委員會(簡稱“評委會”),負責組織“贛鄱慈善獎”評選表彰,下設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省民政廳。
評委會由9名成員組成,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各選派1名負責同志擔任評委,其余7名評委從評委專家庫中隨機選取產生。
擔任評委的機構,應選派其負責人作為代表履行評委職責。
評委會辦公室成員、評委個人或其所代表的機構參加“贛鄱慈善獎”評選時,應當予以回避。
第六條 “贛鄱慈善獎”評委專家庫由政府有關部門、人民團體、慈善組織、學術機構、高等院校、新聞媒體、企事業單位等機構的代表和熱心慈善事業的個人組成,總席位不少于30人。
第七條 “贛鄱慈善獎”評委會根據工作需要,必要時可選擇與管理規范、資信良好、具有相關經驗的社會組織、傳媒企業以及富有廣泛影響力的新聞媒體開展合作。
第八條 “贛鄱慈善獎”候選對象由推薦和自薦兩種方式產生。推薦和自薦的候選對象申報“贛鄱慈善獎”時,應提交能夠證明其對慈善事業發展所作貢獻以及身份、資信證明的文字或影音材料。推薦或自薦材料應真實、準確、詳細。
第九條 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民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接受個人、企業、機構或項目的推薦或自薦,進行核實、遴選,確定擬推薦候選對象,并報同級政府審定后向“贛鄱慈善獎”評委會辦公室推薦。
“贛鄱慈善獎”評委會辦公室直接受理省級黨政部門、人民團體、群眾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在贛國際友人及其所屬組織等關于個人、企業、機構和項目的推薦或自薦。
第十條 “贛鄱慈善獎”評委會辦公室統籌研究候選對象在慈善領域的貢獻程度、社會影響、區域和行業布局、申報材料規范程度等因素,綜合評議后按1:2的比例提出當屆“贛鄱慈善獎”建議提名名單,報評委會評議。
第十一條 “贛鄱慈善獎”評委獨立對提名名單進行甄選、投票。評委所投選票需附個人簽字方有效。
第十二條 “贛鄱慈善獎”評委會辦公室將評委會評議后的提名名單,按1:1.5的比例在省政府網站、省民政廳網站和相關合作網站等網絡媒體公示,接受公眾網絡投票。
第十三條 “贛鄱慈善獎”評委會辦公室綜合評委會意見,并參考網絡投票情況提出擬表彰名單。
第十四條 “贛鄱慈善獎”評委會辦公室將擬表彰名單在相關媒體進行不少于7個工作日的公示,并同步向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綜治、計劃生育、工商、稅務、公安、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行業主管等與該獎項有關的單位和部門征求意見。公示和征求意見無異議后,由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省民政廳報請省政府審定表彰名單。
第十五條 省政府采取適當形式對獲獎者進行表彰。
表彰采取精神獎勵方式,在全省通報表揚,頒發榮譽證書(獎牌)。
第十六條 評選主要面向基層、社會公眾、社會組織和企業,不評選副廳級或相當于副廳級以上單位或干部,不評選縣級以上黨委、政府,處級干部比例控制在個人獎項的20%以內。
第十七條 被推薦或自薦參加“贛鄱慈善獎”評選的個人、企業、機構或項目,填報評審材料弄虛作假或有拉票、賄選行為的,一經核實,取消評選資格,兩屆“贛鄱慈善獎”評選周期內,不得再次申報。
獲獎者出現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或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由省民政廳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對其已獲獎項予以撤銷,追回證書、獎牌。
參與“贛鄱慈善獎”評選表彰活動的有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贛鄱慈善獎”評選應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和財務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參評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或變相收費。
第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有關問題由江西省民政廳或江西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